中国检察新闻讯(王道勇)近日,三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零口供盗窃案,案件中被告人奚某某被一审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虽然,被告人奚某某从侦查到审判一直辩解自己未实施盗窃行为,但在收到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后,并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奚某某由玉屏县来到三穗县城内,趁赶集之机在三穗县八弓镇东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包内的现金8000余元盗走,奚某某随即逃离三穗县城。后奚某某于10月9日在镇远县被抓获。
该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人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查明案件事实,针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搜集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后,运用全案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对被告人的辩解进行逐个击破,让其难以自圆其说。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出庭检察官的公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成立,并对其依法判处了刑罚。
检察官提醒,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就算被告人拒不认罪,只要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