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5月22日,魏某与刘某通过微博相识,一个月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刘某以还信用卡账、车贷、租房等事由,魏某向刘某陆续转账17万余元。2018年9月底刘某与魏某因琐事分手,魏某诉至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上述款项。
【裁判】
魏某作为普通的公司职员,其工资收益为每月3500元,魏某与刘某交往过程中存在多笔大额给付行为明显与其经济收入不符,虽然魏某在给付时并未具体说明,但其真实意图是为了与刘某缔结婚姻关系,因此恋爱关系终止后,刘某与魏某的赠与利益丧失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尼勒克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刘某返还魏某161,000元。至于魏某在恋爱期间发给刘某的520元、199元、1999.99元等款项,系恋爱期间正常的财物送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且具有特殊的含义以及美好的愿望,即使双方最终未能走到一起,刘某也不具有返还的义务。
【评析】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般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形式上表现为赠与行为,其中正常的财物往来,其实质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而贵重财物等大额支出,该赠与行为的真实意图是赠与方为了与另一方缔结婚姻关系,这一愿望是双方成立赠与法律行为的目的,因此该赠与行为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其解除的条件就是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本案中魏某和刘某双方恋爱时间短暂,却有大额的金钱给付行为,该行为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魏某和刘某双方最终未能实现共结连理的美好愿望,视为解除条件成立,因此接受大额赠与的一方应承担返还责任。(李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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