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王哲明)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受山庄游“热潮”的影响,董某和于某瞄准此行业的巨大红利,故非法违建山庄。2016年秋日,为应付国土部门检查,董某通过微信联系制作假证人员,后向该人提供山庄房屋信息,以200元的价格在该人处购买了5张伪造的所有人为于某的房权证。经通化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上述5张房权证无登记记录。2020年7月10日通化县检察院以董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通化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通化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购买伪造的房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董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切勿因贪图利益而以身试法!有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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