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讯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参与者对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吸取交通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曝光一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出行安全。
案件回顾
2020年6月24日,当事人曾某露驾驶桂K6C***号轻型厢式货车装载2255千克快递件沿S221线由西往东行驶,于当日16时22分许行驶至S221线27公里+100米处超车时,其所驾驶的车辆将从道路南侧横过道路北侧由当事人朱某英驾驶并搭载当事人周某娟的玉林TP1**号电动车连人带车撞倒并碾压,造成当事人朱某英、周某娟在事故现场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
当事人曾某露驾驶桂K6C***号轻型厢式货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实载:2255千克,核载1495千克)通过繁华路段,没有减速慢行,而在实施超车时,没有注意观察道路上的车辆通行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朱某英驾驶玉林TP1**号电动车在路段上横过道路,没有下车推行,也没有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责任认定如下:当事人曾某露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朱某英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周某娟无责任。
法院判决
2020年10月12日,博白县公安局依法将曾某露交通肇事案移送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2日9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对曾某露交通肇事案公开审理,博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露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造成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曾某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由于曾某露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理。博白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某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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