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 | 借他人之名 行谋利之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陈瑶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黄国旺因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30万元。此前,黄国旺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在黄国旺的判决书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颇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黄国旺曾在来宾市国资委任职,随后担任过东来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市政府投资总监办成员。在2010年成为来宾市桂中水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之后又担任工投集团董事、副总经理。
在水投公司和工投集团任职期间,黄国旺在公司对外发布招商公告前,擅自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事先安排挂靠好的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前来报名,承揽工程项目,攫取项目资金。
类似操作在2010年2月至2018年3月间不断上演。黄国旺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出资承揽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相关工程项目14个(其中两个项目未开工建设),获取非法利益2.3亿余元,相当于平均每天有近8万元非法入账。
造价数亿元的项目,黄国旺为什么可以屡屡获利而不被发现?因为他一直是那个“躲在背后”的人。
“与他人承接的项目,由挂靠单位组织施工,我与合作人负责出资,双方派人承担采购和资金管理工作,项目回扣则按商定的分成。”黄国旺在忏悔书中说,家人成为其负责材料采购及工程款收付的“白手套”。
经查,在施工过程中,为尽快获得结算审计报告、减少核减项目总价,黄国旺还多次授意他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处。经核实,黄国旺先后向广西某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多位负责预算、结算审核、造价咨询人员行贿315万元。
“黄国旺违纪违法行为暴露了他对纪法缺乏应有的敬畏。”办案人员分析,黄国旺纪法意识淡薄,根源是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错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利工具。
早在2006年,当黄国旺还是市国资委一名普通干部时,其便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将考取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资格证书挂到私人企业,受聘担任该公司专家顾问及挂名股东长达11年,获取薪酬38.35万元。
在担任市国资委企业党务工作科科长、市政府投资总监办成员,直至2010年成为国企领导后,黄国旺的野心越来越大,甚至向妻子承诺“这一辈子一定挣够3个亿,如果今生未完成,来世还继续努力完成”。
为了掩盖其违纪违法问题,黄国旺极力掩饰自身经济状况,在2017年、2018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均没有如实报告家庭财产情况。经查发现,他实际持有市值1998万余元股票、9套房产,只不过股票由其妻姐等亲属代持,而分散在广西多地市的房产也是借亲友名义购买的。实际上,他开设公司、经营酒店,购买股票、房产、黄金等,都有亲属帮其“打掩护”,总价值达5300多万元。
黄国旺的违纪违法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监管制约的缺位有关。“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漏洞为他提供了动手脚的‘舞台’。”办案人员发现,黄国旺在国企任职这些年,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不落实、班子成员之间监督乏力、公司纪委不善监督、下属干部职工不敢监督,致使权力被恣意滥用,工程招投标走形式。这些问题也警示,在全面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的同时,还应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注重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中国法制法治网摘编:黄耀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