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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秘书长李运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发布时间:2021-09-2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字体大小[ ]

  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秘书长李运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秘书长李运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运峰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毫无纪法意识,将公权力异化为私人工具,违规使用公车,违规占用单位周转房,违规发放津补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礼金;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提拔干部,在干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中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干预插手行政许可活动和司法活动;生活腐化堕落,追求低级趣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车牌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巨额贿赂。

  李运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李运峰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按程序终止其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运峰简历

  李运峰,男,汉族,1963年3月生,安徽宿州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2年9月至1984年8月,西藏自治区人民警察学校学生;

  1984年8月至1986年1月,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二处干部;

  1986年1月至1988年4月,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二处办事员;

  1988年4月至1990年6月,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二处内保科科员;

  1990年6月至1991年5月,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二处内保科副科级侦察员;

  1991年5月至1992年7月,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二处内保科副科长;

  1992年7月至1993年8月,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二处内保科副科长(正科级);

  1993年8月至1993年9月,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二处文保科科长;

  1993年9月至2000年2月,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四处副处长;

  2000年2月至2003年9月,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

  2003年9月至2009年12月,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局长;

  2009年12月至2012年1月,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

  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公安处党委副书记、处长(副地级);

  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地区公安处党委书记;

  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2017年9月至2021年3月,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秘书长;

  2021年4月免职。

  (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

中国公众信息网摘编亓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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