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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等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广西高院  字体大小[ ]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28条意见来了!(附全文)

  法院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为律师提供“一码通”服务;对律师递交的投诉、举报材料,法院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联合制定《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律师作用促进公正司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制度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据了解,《意见》旨在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

  《意见》共28条,包含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充分发挥律师促进公正司法的作用以及建立常态化保障机制四个方面内容。

  《意见》指出,要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同时要保障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应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为律师提供“一码通”服务。

  律师可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电子诉讼材料,在线查看、签收电子送达材料,办理立案、调解、庭审、阅卷、保全、鉴定、申请回避、撤诉等诉讼事务,也可通过该平台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延长举证期限、延期开庭、核实代理关系等事务。

  法院要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律师阅卷室、律师休息室、停车场,配备律师阅卷所需的复印、扫描、电子数据播放等设备,尽量为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律师提供履职便利,有条件的法院可为律师提供更衣室、就餐等服务。

  在建立常态化保障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和常态化联络协作机制,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共同为维护公正廉洁司法环境贡献力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律师协会

印发《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律师作用促进公正司法的意见》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联合制定了《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律师作用促进公正司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1年9月29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律师协会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律师作用

促进公正司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1.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立案材料清单,明确各类案件立案时所需的材料。对律师立案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做到一次性告知。立案后,人民法院应以书面形式向律师公布其所代理或者辩护案件的法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对于案件审理的异议申请、期限变更、申请调查取证等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2. 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律师以其代理或者辩护的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阅卷,人民法院经核对申请材料无误及证件齐全后应及时安排阅卷。申请阅卷的材料已被其他主体借阅或者有正当原因确实无法及时安排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另行确定阅卷时间。人民法院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次数、时间。对于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移交的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光盘等,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律师刻录,但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复制的材料除外。

  3.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在全区法院参加庭审以及其他诉讼活动提供排期避让提醒服务。律师可以根据传票等信息在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自助添加开庭时间等方式,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需要避让的信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审理情况合理排期,提前三日以上向律师送达出庭通知书,开庭通知送达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律师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名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只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开庭时间的申请,并说明具体理由和提供相关依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通知律师。

  4.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人民法院要尊重和依法保障律师的辩论、辩护权,合理分配各方互相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不得侮辱、嘲讽律师。除发表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诽谤、侮辱、威胁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言过于重复、明显与案件无关、相关问题在庭前已经达成一致等影响庭审效率、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法官不应打断或者制止律师发言。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二审案件的,应当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

  5.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线索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确有疑问的,应当就排除非法证据听取各方诉讼主体的意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6.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申请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签发调查令,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答复。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案件证据,或者不宜自行收集案件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该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及时收集、调取,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回应。

  7.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法官、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活动过程中出现威胁、谩骂、侮辱、诽谤、殴打律师及其他可能损害律师人格尊严或危及律师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主动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侵害人处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到人民法院参与诉讼活动,发现有上述风险隐患苗头的,可提前报告法官、司法警察及时处置。

  二、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

  8. “一码通”扫码服务。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为律师提供“一码通”服务。律师可以使用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生成动态二维码,通过扫码或者其他便捷方式快速进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场所和审判法庭。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应积极推动应用电子律师执业证,支持律师使用律师身份核验平台亮证功能或者电子律师执业证快速进入人民法院办理各类诉讼事务。

  9.“一号通办”服务。人民法院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一号通办功能,为律师提供查询、咨询、诉讼事务办理等服务,并将支持律师在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查看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申请的诉讼事务办理情况。

  10.“一网通办”服务。律师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电子诉讼材料,在线查看、签收电子送达材料,办理立案、调解、庭审、阅卷、保全、鉴定、申请回避、撤诉等诉讼事务,也可通过该平台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延长举证期限、延期开庭、核实代理关系等事务。人民法院应安排专门人员实时登录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接收律师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在线提交的材料确有核实必要的,可以要求律师核实。

  11.在线立案服务。律师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办理一审民事、行政、刑事自诉、申请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的网上立案。人民法院应畅通网上交退费渠道,支持律师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方式交纳诉讼费用和申请办理退还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对律师提交电子化诉讼材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快速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登记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12.在线阅卷服务。律师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申请网上阅卷。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要为律师建立个人案件空间,推进对正在审理中、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电子卷宗同步上传至案件空间,供律师随时查阅。人民法院对依法公开的民事、行政、刑事自诉、申请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材料,要逐步开放电子诉讼档案在线查看、打印、下载等服务。

  13.支持在线调解。律师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申请参加在线调解。人民法院可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或者委托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的律师在调解平台上调解案件。经当事人确认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

  14.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律师阅卷室、律师休息室、停车场,配备律师阅卷所需的复印、扫描、电子数据播放等设备,尽量为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律师提供履职便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为律师提供更衣室、就餐等服务。

  三、充分发挥律师促进公正司法的作用

  15. 对“四类案件”予以标注。律师认为其辩护、代理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可以书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标注,提请院、庭长加强监督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对案件进行标注。

  16.对辩护、代理意见的全面审查。承办法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全面如实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并对律师提出的相关证据、辩护或者代理意见进行分析说明。承办法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及主要证据,致使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审判责任。

  17.对提供案例的比对审查。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试行)》确定的类案检索范围内案例的,承办法官应当进行认真识别和比对,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18.对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性的审查。律师发现生效裁判与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生效裁判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正确处理审判监督程序与司法裁判稳定性的关系,区分案件情况,根据异议或者依法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对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案件提起再审。

  19.对辩护、代理意见的充分回应。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反映律师围绕案件审理重点和争议焦点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对于案情简单或者参与诉讼的各方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均无异议的案件,可简要予以概括;对律师提出的相关证据是否采信,对辩护、代理意见是否采纳,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

  20.及时向律师送达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进行送达裁判文书的,应同步或优先向代理、辩护律师进行送达。当庭宣判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刑事案件应在五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

  21. 通知律师列席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通知律师到审判委员会的相关会议陈述辩护、代理意见,接受询问。

  22. 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纳入案件质量评查。人民法院应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将是否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审理报告、合议笔录是否客观全面回应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是否讨论律师的意见;裁判文书对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是否予以回应等内容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

  23.畅通投诉、举报反馈渠道。人民法院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律师的投诉、举报,并公开联系方式,对律师递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律师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律师服务平台对诉讼服务事项进行满意度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24.规范律师诚信诉讼。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拖延诉讼、串通调解、滥用诉权、虚假诉讼、规避或者抗拒执行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行为的,或者因管理律师账号及律师助理账号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律师使用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同时通报许可律师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常态化保障机制

  25.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互相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处理和回复;通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受侵害、执业情况受损害的救济、律师执业行为违规、失当等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律师执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6.建立常态化联络协作机制。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持续深化务实合作,充分发挥法官协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纽带作用,开展常态化的工作联络。通过业务研讨、同堂培训、情况通报、考核互评等形式,进一步健全联络协作机制,在维护公正司法方面同向发力。

  27.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律师提出的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投诉,并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对于律师提出的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投诉应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核实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

  28.维护公正廉洁司法环境。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坚决杜绝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切实防止利益输送,积极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司法环境,共同为推进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印发

中国法制法治网摘编黄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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