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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传治:从五个方面应重视未成年人审前调查工作

发布时间:2017-12-1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从五个方面应重视未成年人审前调查工作

魏传治

  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江苏省泗洪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1132人,未被法院采信56人,占总数的4.95%,其中未被采信调查评估的未成年有15人,占未被采信的调查评估的26.79%,占总接受调查评估的1.32%。经分析发现,调查评估未被采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真实性存在异议,严重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审前评估的可信度有待提高。被调查者有的因为怕得罪人而不敢说真话,使一些不适宜社区矫正的未成年被告人被纳入社区矫正;有的出于抵触心理或者个人恩怨而捏造事实阻止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个别司法所也存在“多一人不如少一人”的想法,违背客观公正作出不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二、法院对调查评估的意见不重视。实际操作过程中,审前评估意见在法院案件审理中得不到体现,具体表现为法庭上不提及审前评估意见,判决时不写入审前调查意见,甚至有的法院判决还与审前调查的结论完全相反,导致审前评估意见成为一纸空文。

  三、受未成年家庭影响调查的公正性。一是过于溺爱和袒护犯罪嫌疑人。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部分属于隔代教育的子女,由于父母外出打工,长期疏于管教,加之爷爷奶奶对孩子过分溺爱,子女犯罪后,家长极力坦护,造成该类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不真实。如犯罪嫌疑人张某(作案时16周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三次,其中入室盗窃二次,财物价值共计16953元,在进行社会调查时,陈某的父母认为孩子只是自己管理不好,教育不好,只请求让自己“打”几下,拒绝调查人员对其真实的社会表现进行调查,后法院对陈某判处实刑。二是家长无端夸大孩子不良表现。部分家长采取粗暴和惩罚性的方法管教子女,当子女犯罪后,希望“让孩子坐牢,好好改”,在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时,夸大孩子的不良表现。如刘某某(作案时15周岁),是家中的大儿子,在司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时,其母亲说道:“这孩子小学毕业后就没有读书了,一直在外鬼混。我和他父亲现在管不住了,希望公安机关帮我教育一下,从重从严处理”。三是父母推诿拒不配合社会调查。由于家庭离异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逐渐上升,父母重新组建家庭后,对孩子不管不问,甚有“放弃”孩子的情绪倾向。当司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时,该类父母相互推诿,影响了社会调查的真实性。如朱某然(作案时17岁)其父母离异多年,在社会调查时,其父母相互推托抚养权,指责对方管教不好,要求向对方去调查。

  四、基层干部的畏惧心里造成社会调查不真实性。在司法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过程中,通常会走访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村委会和学校,对其成长环境、平时表现、生活经历等多方面进行调查。实践中,诸多村干部存在“抬头不见,低头见”和认为犯罪嫌疑人本来平时“不大爱听话,才会犯事”的心理,加之出于维护当地村委会的稳定和影响,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主要以“批评教育就好,关进监狱还是‘舍不得’”的调查结果。如陈某两兄弟常年在街上修摩托车,认识许多“社会人士”,在村上也有一定影响力,在司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时,村上某干部说“这个不好说不好说,要说就说好的,你们也只能记录好的,不然我不签字。”在司法机关反复讲明该社会调查的重要性和公正性后,该村干部仍然只讲该兄弟表现很好。

  五、调查机关疲于应付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司法行政机关在对未成年人开展审前社会调查时,在收到法院等其他机关的委托时,往往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沟通,采取统一家庭、学校、村居“三部曲”调查模式,缺乏对个案的区分和调查重点的把握,以致社会调查内容千篇一律,流于形式。实践中,大多数社会调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乡镇司法所进行社会调查,再由矫正科人员进行审核。目前,乡镇司法所人手少,且除所长外,其他人员均为聘用人员,待遇低下,导致工作责任心不强,往往出现出现调查人员不足两人的调查程序。为保证调查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司法所只能找乡镇综治办或其他乡镇行政人员凑数,这些乡镇行政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或不专业,难以保证社会调查的公正性。

  对此,建议:一是明确评估程序,确保开展评估工作渠道畅通。检察院拟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及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征求意见。二是明确评估时间,提高评估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基层社区矫正组织接到法院征求意见通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在七日内送交法院;三是明确评估调查范围及内容,确保评估工作质量。检察院对于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校生犯罪嫌疑人以及过失犯罪、其他犯罪情节轻微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嫌疑人,就《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以及被调查人犯罪前后的表现、家庭情况、社会反映、监管条件等情况,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一并移送法院。四是建议完善审前评估相关规定。地方公、检、法、司可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联合制定调查评估实施规范,对调查评估的内容、程序、效力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该制度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五是检察机关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针对司法行政部门的不规范做法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评估调查时,应本着客观、全面的原则,公正作出评估结论。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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