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金薇)买房本是件开心的事,可这次的买房竟成了“闹心”的事!刚买的房子没住多久,房屋墙体就出现了裂缝并逐渐渗水,导致墙体和棚顶都出现了严重霉斑,这种情况,损失该找谁来赔偿?来看看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0日,敦化市内A公司与敦化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某社区内楼房发包给B公司,由B公司承建。
2012年11月10日楼房竣工验收后,A公司将房屋出售给刘某。刘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2014年房屋墙体出现了裂缝并逐渐渗水,导致墙体及棚顶出现严重霉斑。
2018年,刘某因协调未成,将卖房的A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A公司承担维修义务,并给付刘某室内损失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46893.87元。
2019年,A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4550.00元。
因A、B两公司对房屋维修的相关费用协商未果,2020年1月,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
A公司:支出的室内损失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维修费等均是由于被告承建的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所导致的,该款应当由被告承担。
B公司:A公司给付刘某的46893.87元是自愿给的,因为A公司是物业管理者,A公司是房屋维修基金的掌控人和使用人。是A公司自愿承担义务,不等于我公司愿意承担义务。A公司承担的义务不能转嫁给我公司。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居住的房屋于2014年开始出现房屋墙体裂缝并发生渗漏。2014年间,该房屋尚在B公司承建房屋的保修期内,A公司要求B公司给付已经垫付给刘某的损失及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判决B公司给付A公司51443.87元,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承担。
为何承建方需要对损失赔偿?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保修期限为五年,至2017年保修期结束。2014年间房屋尚在承建房屋的保修期内,出现了房屋墙体裂缝、渗漏等现象,承建方理应承担维修义务。
对于承建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其他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诉讼过程中,承建方提出的主张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本院按照法定程序,综合全案证据情况,作出如上判决。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